
2021年3月1日,廣州市法律援助處發(fā)布《關于2020年度廣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優(yōu)秀案例的通報》。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陳麗律師經(jīng)辦的王某某搶劫案獲“廣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優(yōu)秀案例”,并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


2017年10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fā)《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廣州市在全國率先出臺實施細則,啟動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廣州市進一步出臺配套文件和工作規(guī)范,擴大全覆蓋的適用階段及案件類型,大力推動認罪認罰制度適用中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實質化,構建刑事訴訟全流程法律援助全覆蓋體系。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廣大執(zhí)業(yè)律師積極參與、大力支持,充分發(fā)揮了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作用,為刑事訴訟全流程法律援助全覆蓋作出了貢獻。
為進一步激勵優(yōu)秀刑辯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市法援處啟動了“廣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優(yōu)秀案例”評選,在近年市區(qū)兩級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且已辦結的刑事案件中評選出十個具有較高的專業(yè)水準、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優(yōu)秀案例予以發(fā)布,為廣大執(zhí)業(yè)律師辦理刑事法援案件提供借鑒。
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7月2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另外三名男子(另案處理)在廣州市某單位實施搶劫,對正在值班的被害人進行毆打并用膠帶、毛毯蓋著被害人頭部,劫走辦公室抽屜內人民幣15000元,得手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現(xiàn)場花瓶包裝盒遺留下的指紋與被告人王某某的右手拇指的指紋相一致。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8年1月15日,檢察機關以王某某涉嫌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于2018年9月3日作出判決,以搶劫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追繳王某某的違法所得15000元,發(fā)還被害人。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2018年10月31日,二審法院通知廣州市法律援助處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廣州市法律援助處指派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陳麗律師承辦本案。承辦律師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存在重大疑點:明明是搶劫罪,為何卷宗中有指控盜竊罪的內容?被告人為何自始至終沒有認罪?承辦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王某某,在會見中王某某重申,沒有實施過本案指控的搶劫行為,請求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
鑒于本案二審不開庭審理,承辦律師首先將爭取開庭或與法官當面溝通作為工作重點,隨即向法院提交了
《開庭審理申請書》,經(jīng)多次和書記員、法官聯(lián)系,本案二審雖然未能開庭審理,但承辦律師遞交書面辯護詞外,還爭取到了當面向法官陳述辯護意見的機會。
2018年12月,二審法院作出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發(fā)回重審后,原一審法院通知法律援助處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處繼續(xù)指派原承辦律師承辦本案。2019年3月,案件重審開庭審理,承辦律師當庭為王某某作無罪護,并向法院提交了詳盡全面的書面辯護意見,指出本案事實認定存在錯誤。
重審過程中,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2019年7月19日,法院裁定準許公訴機關撤回對被告人王某某搶劫罪的起訴。
2019年7月22日,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該案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2019年7月22日,王某某被釋放。
本案是法律援助承辦律師進行無罪辯護的一宗成功案例。
承辦律師在本案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情況下,積極爭取和法官當面溝通案情、陳述辯護意見,堅持不懈的努力終于換來無罪辯護成功。本案有諸多難點:受援人被抓捕時距案發(fā)時已經(jīng)過去11年;一審判決依據(jù)的人證物證俱全,而被告人無法提供其他任何有利證據(jù),卻要求做無罪辯護。承辦律師通過詳細分析案情,爭取與法官當面溝通,提出了有效的辯護意見,成功讓案件發(fā)回重審,最終法院裁定準許公訴機關撤回起訴,受援人被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