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動態(tài) | 陳麗律師辯護的W某走私毒品案獲評“中律評杯”2020年度十大有效辯護案例
2020年1月20日,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陳麗律師擔任辯護人的W某走私毒品罪一案,獲評“中律評杯”2020年度十大有效辯護案例。
W某系埃塞俄比亞籍留學生,就讀于武漢某大學。2018年10月6日,W某因涉嫌走私毒品被廣州某海關緝私分局當場抓獲。2019年7月31日,以走私毒品罪移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9年9月10日,陳麗律師接受廣州市法律援助處的指派,擔任W某走私毒品罪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在閱卷過程中,陳律師發(fā)現(xiàn):一方面,W某雖然一直堅稱自己是幫朋友帶手提包到中國,不知道手提包中有大麻,但其供述多次不一致、前后矛盾,對其極為不利;另一方面,W某又表示自愿如實供述其罪行并愿意接受處罰。經與W某本人充分會見溝通,陳律師了解到,W某在公安偵查階段作出的矛盾供述,完全是由于語言表達和翻譯的誤差造成的。陳律師通過反復核對,對本案有了初步判斷。根據和W某面談中掌握的線索,陳律師重新回到案卷中尋求支持。經過仔細推敲,陳律師初步認為:W某的解釋能夠形成完整的邏輯鏈條,印證其對攜帶入境的手提包中含有大麻并不知情。
2019年10月14日,陳律師約見本案的經辦檢察官,向檢察官當面陳述法律意見,一一指出并糾正了訊問筆錄中因表達和翻譯問題記錄有誤的地方,詳細分析W某不構成走私毒品罪的理由,并提交了請求對W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書面法律意見。2019年10月16日,陳律師專門就W某不具有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提交了補充法律意見。本案兩次退查,陳律師兩次補充閱卷,和經辦檢察官持續(xù)溝通跟進案件。
2020年1月2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某緝私分局認定的W某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W某不起訴。
W某獲不起訴后,因語言不通,在處理解除出入境限制、簽證時效等問題上遇到困難,在W某的請求下,陳律師多次與出入境管理處、海關輯私分局等部門聯(lián)系和溝通,繼續(xù)為W某提供無償幫助。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發(fā)前,W某順利從武漢回到了闊別兩年的家鄉(xiāng)?;貒?,W某向陳律師表達了來自全家人的感謝,并發(fā)來感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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