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點金】隨便做擔保 被坑純自找
法律小知識 每天一點金
朱建超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咨詢
律師你好,我2016年8月,朋友借了10萬,讓我做的保證人,還款期限是一個月。后來我打電話問朋友錢還了沒,他說還了我就沒再聯(lián)系。昨天我爸說幾個人拿著借條到老家問我要錢。我想問問這怎么處理?都鬧到我父母那里去了。
律師解答
確定保證性質,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一般保證就是找了你朋友要錢,法院告了你朋友都拿不到錢才能找你。連帶保證就是想找誰要就找誰,也可以兩個一起找,讓你們兩個一起還。很不幸,法律規(guī)定,如果沒有約定一般保證,就推定為連帶保證。
其次是期限的問題,就是說他們在什么時間段內可以找你要。如果借條沒有約定,期限一般為借款到期之日起六個月。
如上述,如果沒有約定一般保證,也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推定為連帶保證,期限為6個月。2016年8月借錢,還款期1個月,那么從2016年9月開始算半年。保證期限截止到2017年3月。所以現(xiàn)在已經過了保證期限,他們告你的話可以從這點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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