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熱點 ? 拋開所有復雜的情緒,以法論法,談談賈敬龍!

我們不是神,無法判斷正義與否,只能就法論法
賈敬龍的案件近日不斷發(fā)酵,普通民眾對于案件的關(guān)注,也許有著對強拆的憤慨或是對基層干部的積怨,這種樸素的情感我無意于妄加評論。
學者教授呼吁“刀下留人”,也許著眼于“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乃至更長遠的司法審慎大局,這種憂國憂民的奔走我心存敬重。
但作為一名普通的辦案律師,我更傾向于當一名法律技術(shù)工,追求一百分的專業(yè),一百一十分的責任感,激情和感性留下十分做點綴,不至于太冷酷無情就好。所以,我并不是太熱衷于慷慨激昂地討論熱點。
對于熱點案件來說,似是而非的法律意見,可能比普通民眾的樸素情感要可怕得多。看似有理,未經(jīng)深究,卻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微信群、朋友圈以驚人的速度傳播、擴散,讓民眾對所謂法律不公更確之鑿鑿,對司法進步更充滿懷疑,讓所謂輿論監(jiān)督演變?yōu)檩浾摳缮?,否則就是罔顧民意。
長此以往,可能就會給人造成這樣一種錯覺,只要能夠左右輿論,就有可能凌駕于法律之上。那么,我們所追尋的法治之路何在呢?所以,我個人并不認可。
最近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來的賈案屬于“激情殺人”和“其自首應被認定”的這兩說。理不辯不明,冒著被業(yè)界大咖拍扁的風險,我還是想發(fā)表一下自己對這兩點的淺見。
“激情殺人”這幾年經(jīng)常會被拿出來作為爭取罪輕的辯護意見,甚至是在一些手段較為殘忍的案件中,比如武漢工程大學碩士劉銳案。
但是否屬于“激情殺人”,并不是指嫌疑人在進行殺害行為時是否情緒激動,而是在法律上首先應該被認定為“沒有預謀”。
如果賈當年是在拆遷現(xiàn)場,隨著激烈的言辭或肢體沖突,抓起旁邊的工具就動了手,主張“激情殺人”尚算合理。但2013年拆遷,2015年殺人,期間購買并改裝射釘槍,公開場合下對準被害人頭部射殺,得手后立即駕車離開現(xiàn)場,這讓法官如何判定屬于“沒有預謀”?
而一些法律界人士主張的“確有投案自首的相關(guān)表現(xiàn)”,依據(jù)是賈曾經(jīng)編輯過短信稱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未曾發(fā)送”。
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刑法中對自首的認定非常明確,一是犯罪以后主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賈是在駕車離開作案現(xiàn)場時,被追擊的死者家屬撞停后抓獲的,沒有發(fā)送短信,沒有撥打報警電話,沒有其他顯示出有主動投案的情節(jié),更不符合法律上關(guān)于“特殊自首”的認定,也就是被抓獲后主動交代沒有被司法機關(guān)掌握的其他罪行。
所以“確有”二字從何而來,就是沒有發(fā)出的短信嗎?
我們也愿意相信,賈在編輯短信的當時,心里的想法確實是在犯案后立即主動投案。然而“想”和“做”,在法律上絕對是兩回事。
有多少隱匿多年的逃犯,在被抓獲時訴說自己一直寢食難安,無數(shù)次徘徊在派出所門口想要自首,甚至一只腳都踏了進去卻又因為下不了最后的決心扭頭走開,雖然唏噓,但大部分人也明白,法律不可能把這種“徘徊”就認定為自首。
人的心理活動之復雜,變化之頻繁,完全超出了法律調(diào)整的范圍。法律不可能去監(jiān)控每個人的內(nèi)心活動,所以只能以外在表現(xiàn)也就是實際作出的行為作為依據(jù),來定罪量刑。
那么,該怎么判?是有預謀還是激情殺人?屬不屬于自首?這應當結(jié)合明明白白客觀發(fā)生的事實,根據(jù)具體的法條以及過往的司法判例作出認定。
不要把民間對于強拆或是其他與基層干部相關(guān)的敵對情緒,放入到對審判結(jié)果是否公正的考量中來。更不要因為這是一起也許由公權(quán)力失語而導致的私力復仇,就認定具備法律上的“情有可原”。
故意殺人案件中的私力復仇不在少數(shù),如果因為有一定的前因,制造犯罪工具、在大庭廣眾下殺人后逃跑,就可以直接被認定為罪不至死,這樣的社會,又有什么法治可言呢?
法律的一視同仁,不只要把王子拉下來與民同罪,對于所謂的弱勢群體,也不能把居高臨下的同情,或是感同身受的憤慨,作為支配自我的情緒,從而來判斷一個案件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審判。
慎用少用死刑是絕對的趨勢,但肯定要有長期系統(tǒng)的鋪排,具體實施標準絕不能隨機,否則傷害到的不只是一種叫做“殺人償命”的樸素情感。
拆遷、沖突、復仇,整個案件之復雜,可能親歷其中之人,也未必能詳述全貌。該殺或不該殺這種關(guān)乎生命去留的話題,也不是我們每一個人能夠輕易妄言。
就法論法,也許看起來過于理性,難免透出點薄情。但作為基層法律工作者,與其在熱點中慷慨激昂,我更愿意抱著自己的理性,從法條著眼,讓每一個關(guān)心事件的人,能夠看出其中的法治精神。
我們的法律畢竟無法完美,執(zhí)行法律的過程中也難免顯現(xiàn)各種人性之惡,但懷疑、謾罵、抗拒,絕不應是我們跟法律共處的方式。與法同行,與君共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