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干貨 ? 有理萬事找律師!最高院:律師費終于可以“光明正大”由敗訴方承擔 | 金橋百信
有事沒事,很多時候大家都不太愿意找律師的。
”老板太無良了!拖欠工資!我一定告死他!“
”有沒有搞錯??!拔牙都可以拔錯!我一定告死他!“
”豈有此理!拖欠我貨款這么久還這么囂張??!我一定告死他!”
然而再仔細想了那么一想,再查那么一查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yīng)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guī)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1、非財產(chǎn)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quán)、名譽權(quán)等因人身關(guān)系或非財產(chǎn)關(guān)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2、財產(chǎn)案件受理費。如債務(wù)、經(jīng)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chǎn)權(quán)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yīng)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shù)赝ㄓ玫拿褡逭Z言、文字除外)。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4、執(zhí)行判決、裁定或者調(diào)解協(xié)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5、人民法院認為應(yīng)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理智上
繁雜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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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中巨貴的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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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精力、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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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要告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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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是退一步海闊天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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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自己打官司
or
鋌而走險!以牙還牙,加倍奉還!

一點都不利于法治社會的發(fā)展
一直以來,老百姓覺得打官司難,打官司貴,明明是對方拖欠我的貨款或者欠我的錢,要打官司維權(quán),還要先付訴訟費,再付律師費。因此很多人索性不打官司,不依法維權(quán),直接通過其他手段,甚至鋌而走險。
近日,最高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給廣大百姓送厚禮了!
《意見》第22條明確規(guī)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司法機關(guān)認為這是引導(dǎo)百姓理性訴訟,但是從普通百姓的角度上來看,這是一條普大喜奔的好消息,他們就敢維權(quán)愿維權(quán),再也不用糾結(jié)于律師費,有理萬事找律師,我們到法庭上去講。
老百姓們再也不懼怕花錢請律師了,只要有理,再也不必為了省錢而自己打官司或是打退堂鼓了!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

的確,遠離官司是一種解脫,是一種智慧,是一種勇氣,是一種幸福,一種健康。但是該爭取合法權(quán)利的時候絕不能手軟!一切有利于中國法治進程的改革都是值得稱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