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一)當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況
原告:余某標
委托代理人:李伯僑,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彥淘,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莊某欽、吳某芝
(二)案件基本情況
余某標與莊某欽父親是老朋友。
2014年4月,莊某欽因資金周轉需要向余某標提出借款,余某標鑒于與其父親的交情,在2014年4月23日至6月20日按莊某欽的要求向其指定的莊某麗、董某潔和莊某娜共計轉賬人民幣380萬元,其中2014年5月26日董某潔匯款歸還100萬元。2014年6月23日,余某標與莊某欽對上述借款進行結算并簽署了第一份《借條》,載明莊某欽借款280萬元。
2014年10月11日和13日,余某標應莊某欽要求,再次向其指定的陳某生賬戶轉入200萬元。2014年10月17日,余某標與莊某欽對2014年10月的借款進行結算并簽署了第二份《借條》,載明莊某欽再次借款200萬元。兩份《借條》分別簽署后,莊某欽均有指示他人依約按月支付利息。但從2015年2月起,莊某欽停止支付利息。經余某標多次催討,莊某欽仍然未依照約定支付利息,只是在2015年7月16日指示董某潔轉賬償還了50萬元。
余某標與莊某欽在2017年2月28日簽訂了一份《還款協(xié)議》,對雙方之前所有借款本息進行結算,確認共欠借款本金430萬元,并約定若莊某欽在2018年6月20日之前還清430萬本金就免除其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利息)。后至2019年5月一審訴至廣州市某某法院,莊某欽均未有再償還任何金額。
莊某欽、吳某芝為夫妻,至少在2004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間存在婚姻關系。
2019年4月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前往法院立案,取得《補充訴訟材料通知書》,前往某某市公安局和某某市民政局查詢被告身份信息和婚姻登記情況;申請《律師調查令》,前往某市房地產檔案館、某某市房地產管理局、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地查詢被告名下房產、車位、車輛、股票等財產情況,申請辦理了訴訟財產保全;提交《借據(jù)》兩份、580萬元轉賬憑證五份、《還款協(xié)議》一份,訴請莊某欽、吳某芝共同償還430萬元借款及違約金,承擔保全費、擔保費和訴訟費。
(三)爭議焦點
余某標是否擁有對莊某欽430萬元的債權,吳某芝是否應對上述債務基于夫妻關系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 各方意見
2020年3月下旬一審法院核心判決內容如下:
本案中原告就借款事實提交的證據(jù)中,銀行轉賬憑證及涉案借條內容存在多處不一致的情況:1.原告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所載明多個收款人,但均非涉案借條所列借款人,即被告;2.原告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中兩筆轉賬發(fā)生于2014年4月及2014年10月11日,該兩筆轉賬均發(fā)生在涉案借條所載明的借款期限之前;3.原告提交的多份銀行轉賬憑證顯示原告累計向轉賬共580萬元,該數(shù)額已經超過涉案借條所載明的借款數(shù)額。綜上,原告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與涉案借條顯示的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數(shù)額均不一致,其兩者不能相互印證,不足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支付涉案借條所載款項480萬元的事實。原告稱被告向原告指定收款人姓名及賬號,但該主張并不符合一般常理,原告對此亦未能舉證予以證明,本院對此不予采納。
因涉案借條及還款協(xié)議所載明的借款數(shù)額巨大,原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確向被告莊某欽給付事實,本院對原告所主張的借款事實不予確認,對于原告就該借款事實要求被告莊某欽立即償還借款并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因原告未能證明其與莊某欽之間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故其主張吳某芝對莊某欽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理據(jù)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此,判決駁回原告余某標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 審理結果及理由
一審敗訴后,代理人全面細致分析一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下列錯誤事實并逐一更新論證和重組證據(jù)鏈提起上訴,堅持一審訴訟請求:
1.針對“原告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所載明多個收款人,但均非涉案借條所列借款人即被告”,回應如下:
(1)首先指出一審法院遺漏認定第二份《借條》明確約定了收款賬號戶名為陳某生,與余某標2014年10月最后兩筆轉賬憑證轉入的陳某生賬戶吻合。
(2)指出現(xiàn)實生活中借款人借款后用于生意周轉或歸還第三方借款從而直接指定賣方或第三方直接收取借款的情況并不少見,并搜索提交同樣由廣州市某某法院審理并判決的莊某欽他案民事判決書中,該案中莊某欽同樣指定收款人陳某生接收借款,對這一細節(jié)廣州市某某法院并沒有因為該案原告是將資金打入莊某欽指定的收款人賬戶而認定這種操作不符合一般常理,而是結合借條和轉賬憑證認定了借貸事實的存在。
(3)提交莊某欽通過董某潔于2014年5月歸還了100萬元的銀行流水;提交董某潔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均按月息1.7%對案涉5筆借款進行利息歸還的銀行流水(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沒有借款事實的存在,怎么可能有莊某欽指示他人支付利息的行為);搜索并提交某某法院他案判決顯示莊某欽有通過莊某欽麗向他人交付過借款的事實和操作習慣,再次論證并說服法官形成自由心證:雖然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前三筆借款收款人是由莊某欽指定,但是余某標主張案外人莊某麗、董某潔、莊某娜、陳某生系莊某欽委托的借款收款人,具有高度蓋然性和操作習慣依據(jù)。
2.針對“原告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中兩筆轉賬發(fā)生于2014年4月及2014年10月11日,該兩筆轉賬均發(fā)生在涉案借條所載明的借款期限之前”,回應如下:
(1)首先,借款在前借據(jù)在后在實際生活中并非罕見,在潮汕地區(qū)多有如此操作或已形成慣例。
(2)搜索并提交同樣是以莊某欽為民間借貸被告的另一案件某某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年的民事判決書,證明莊某欽在其他與本案情節(jié)基本類似的案件中,也出現(xiàn)了借款和轉賬均發(fā)生在《借條》所載明的借款期限之前的情況,且借條載明借款本金與轉賬金額也不一致,但是某某市第一法院結合事實情況仍對借款事實進行了認定。
3.針對“原告提交的多份銀行轉賬憑證顯示原告累計向轉賬共580萬元,該數(shù)額已經超過涉案借條所載明的借款數(shù)額”,回應如下:
(1)提交2014年5月董某潔轉賬100萬元給余某標的銀行流水;
(2)再次論證并強調不能完全割裂本案《借條》與《還款協(xié)議》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提示孤立地從借款的收款人與借款人表面不符、借款與借據(jù)的時間表面不一致等去認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的觀點,有違以事實為依據(jù)的審判原則,犯了主觀臆測的錯誤。
庭后我方提交了包含時間軸、不同收款人信息的可視化材料和代理詞,便于二審法院更全面還原和掌握事實。
2020年11月某某中院二審核心判決如下:
1.一審法院對余某標一審訴訟請求查明有誤,遺漏了余某標一審當庭補充的第三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糾正;
2.余某標向案外人莊某麗、董某潔、莊某娜、陳某生共轉賬支付580萬元,董某潔向其轉賬還款100萬元和50萬元。余某標主張經過扣減后,莊某欽向其出具480萬元的《借條》和430萬元的《還款協(xié)議》有一定依據(jù)。從另案生效判決可以看出,莊某欽存在委托莊某麗、陳某生支付或收取借款的交易習慣。況且,本案中2014年10月17日的200萬元《借條》已載明收款賬號戶名為陳某生,與余某標提交的轉賬流水相符。故余某標主張案外人莊某麗、董某潔、莊某娜、陳某生系莊某欽委托的借款收款人,亦存在相應依據(jù)。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董某潔每月均準確地按照借款數(shù)額及固定1.7%的標準向余某標支付利息,更加能夠印證涉案借款事實的真實存在;
3.綜上所述,本院確認涉案借款關系真實存在,莊某欽尚欠余某標430萬元借款未還,一審法院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4.涉案借款金額高達數(shù)百萬元,顯然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余某標主張涉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余某標對此未能舉證予以證明,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四 辦案體會
(一)民間借貸即借款合同糾紛是較為高發(fā)的民事案件,但實務中具體個案的法律事實細節(jié)并不一定都是簡單或經典的樣態(tài),而會有很多不同的具體情況。在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某些待證事實細節(jié)時,提供全面、完整、盡可能充分的證據(jù)鎖鏈,借助已生效的類案判決作為佐證,引用交易習慣或生活經驗法則,有助于讓法官認可相關代證事實的高度蓋然性,從而形成有利于我方的自由心證;
(二)民間借貸案件中如何認定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是律師訴訟實務中的難點,也是合同糾紛和家事糾紛的競合。代理人認為,除非是共簽共認之債,否則債權人舉證之債一般都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若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般如購房購車、子女出國或私立學校等高額教育費用、大額醫(yī)療支出等共同生活所需;或舉債用于夫妻公司的經營;或雖是夫妻一方單獨從事生產經營的負債,但是所得利益歸家庭共享,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實務中,法官一般根據(jù)借款的事實用途加以認定,而債權人一般只能闡述舉債人在借款時所述的理由,對于實際用途的舉證往往力不從心。像本案一審和二審,借款人或其配偶均故意不出席,致使法庭辯論與質證形同虛設,使得本案難以明確債務用途,則配偶吳某芝輕易就擺脫了連帶責任。
(三)民間借貸案件一般法律關系比較簡單,但是務必及時做好財產調查和訴訟財產保全,而且建議在撰寫起訴狀時即考慮和制定執(zhí)行策略和方案,以便衡量訴訟請求倘若在勝訴后的可執(zhí)行性和操作性。實務中債務人若是老賴,則執(zhí)行程序將面臨不少困難。如本案還涉嫌存在債務人惡意虛構債權、在不動產上設定虛假抵押的情況,涉及第三人撤銷之訴、主張合同無效等一系列問題,需加以重視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