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一)當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譚某
委托代理人:李麗莉,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夏雪婧,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原審被告):邱某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SM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況
當事人譚某通過司法拍賣競得廣州市某大廈3間房屋的所有權,上述房屋的原所有權人葉某曾將房屋出租給邱某,邱某又將其中的1間轉租給某咨詢公司。譚某認為,葉某與邱某、某咨詢公司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對其沒有約束力,且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顯著低于市場租金標準,遂訴至法院,要求邱某及咨詢公司騰退并交還案涉房屋、按市場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用費。一審法院認為,司法拍賣《競買公告》中已明確該標的物存在長期租賃關系,且法院不負責清場交付。據此,認定應視為譚某默認并接受該房屋上的租賃關系,遂駁回譚某全部訴訟請求。
為方便敘述案情,特做案情發(fā)展時間軸如下:
2013年11月28日,案涉房屋原產權人葉某與GF銀行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
2013年12月2日,葉某將某大廈807—813房屋抵押給GF銀行并辦妥抵押登記手續(xù)。
2014年11月30日,案涉房屋原產權人葉某與邱某分別簽訂了三份《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房產分別為811房屋、812房屋、813房間;月租金分別為4698元、4506元、3376元;租賃期限均為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后,邱某于2018年8月20日與周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邱某將813房屋出租給周某作辦公使用,租賃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
2019年2月21日,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競買公告》,對807—813房屋共7套房產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拍賣。特別提醒:此次拍賣標的物當前有人占用,公告期間有案外人提交租賃合同,故此次拍賣按現狀拍賣,法院不負責交付場地;競買人務必在拍賣前仔細審查拍賣標的物,調查標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認真研究其現實狀況,并親臨展示現場,請競買人慎重決定競買行為,競買人一旦作出競買決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標的物的現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等。
2019年3月31日,譚某在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展的上述房產項目公開競價中,以最高價獲拍807房屋—813房屋房產權。
2019年4月11日,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執(zhí)恢××××號執(zhí)行裁定,裁定將807房屋-813房屋房過戶給譚某。
2019年5月22日,市國土資源和規(guī)劃委員會核發(fā)《不動產權證書》,顯示811房屋、812房屋、813房屋的權利人均為譚某。
2019年6月13日,譚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邱某、SM公司搬離并返還811房屋、812房屋、813房屋,并向其支付房屋占用費。
2019年10月22日,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為司法拍賣《競買公告》中已明確該標的物存在長期租賃關系,且法院不負責清場交付。據此,應視為譚某默認并接受該房屋上的租賃關系,判決駁回譚某全部訴訟請求。
(三)爭議焦點:邱某、SM公司對于案涉房屋享有的租賃權,能否對抗譚某對案涉房屋享有的物權。
二 代理意見
譚某的訴訟代理人認為:(一)案涉房產抵押在前,租賃在后,邱某、SM公司作為承租人依法不得對抗買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于2013年12月2日將案涉房屋抵押給G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用于擔保借款,并辦理抵押登記,邱某、SM公司在此后通過簽署租賃合同取得案涉房屋的租賃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相關租賃合同對譚某不具有約束力。(二)《競買公告》雖明示案涉房屋存在租賃合同,但不應以此推定競買人愿意接受原租賃合同。競買人通過房屋抵押權及租賃權產生的時間先后,可知其競得房屋后依法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競買公告》載明的標的物按現狀拍賣,指的是標的物的物理現狀,即外觀、結構、裝修等,由此不能認定競買人必須接受原租賃合同約束?!陡傎I公告》載明的標的物后續(xù)出現任何占有、使用等法律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解決,由此表明買受人取得房屋權屬后,依法行使占有、使用等權利,因此,因本案租賃合同在房屋抵押權設立后簽署,譚某不受相關租賃合同約束。(三)因譚某不受房屋租賃合同約束,邱某、SM公司應按照《某市房屋租賃參考價》向譚某支付房屋占用費。邱某、SM公司應支付占用費至其實際騰空搬離案涉房屋之日。
三 審判結果及理由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物權保護糾紛。本案二審當事人對爭議焦點為:邱某、SM公司對于案涉房屋享有的租賃權,能否對抗譚某對案涉房屋享有的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北景钢?,案涉房屋在出租前已設定抵押權且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而發(fā)生所有權的變動,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邱某、SM公司以其享有的租賃權對抗譚某對于案涉房屋享有的物權,缺乏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蹦衬呈兄屑壢嗣穹ㄔ河?019年4月11日出具了(2019)粵××執(zhí)恢××××號執(zhí)行裁定,裁定將案涉房屋過戶給譚某。該裁定于2019年4月15日生效,因此,自該日起譚某即享有案涉房屋的各項權能,其主張邱某、SM公司交還490號、811號、812號、813號房屋,二審法院予以支持。邱某應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實際搬離之日止,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47元,811號房屋每月房屋占有使用費為15346元、812房屋每月房屋占有使用費為14720元,向譚某支付811房屋、812房屋的房屋占有使用費;SM公司應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實際搬離之日止,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47元,813房屋每月房屋占有使用費為11029元,向譚某支付813房的房屋占有使用費。一審法院駁回譚某的訴訟請求欠妥,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譚某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撤銷廣東省廣州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民初××××號民事判決;
2.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邱某將811、812號房屋騰空并交還給譚某、SM公司將813房屋騰空并交還給譚某;
3.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邱某分別以每月15346元、14720元的標準(參照2019年《廣州市房屋租賃參考價》)向譚某支付從2019年4月15日起至實際搬出811、812號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SM公司以每月11029元的標準向譚某支付從2019年4月15日起至實際搬出813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4.駁回譚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 辦案體會
本案是典型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法定例外情形,爭議焦點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范圍。本案中,租賃合同形成于涉案房產的抵押權設立之后,因抵押權人要實現抵押權而發(fā)生涉案房產所有權的變動,該情形應屬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例外情形,故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百I賣不破租賃”原則是民法領域的一項重要的原則,其功能在于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但其自產生開始,就在理論界和實踐界存在爭議?!百I賣不破租賃”原則的規(guī)定,脫離了債權相對性原則,例外地使承租人不必承受出租人讓與租賃物的風險,使承租人取得某種接近對世的權限。此涉及對承租人的保護與對受讓人的保護兩種利益的衡量。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日益成熟,在保護承租人利益的同時也應關注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要爭取承租人與受讓人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而實現共贏的局面,從而使原有租賃合同在受讓人與承租人之間得以更好地繼續(x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