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yè)季,關于試用期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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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畢業(yè)季,關于試用期的那些事兒你都清楚嗎? ①工作期間,必須約定試用期嗎? 試用期是公司和勞動者相互考察的期間,非必備條款,可由雙方協(xié)商約定,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生效。 注意,有以下不可約定的情形: ▼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簽訂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圖片來源網(wǎng)絡) ②可以約定多長時間的試用期? 具體看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則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則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及無固定期限的,則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僅能約定一次。 ③試用期工資會很低嗎?有社保嗎?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 (1)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的工資; (2)轉正工資的80%; (3)當?shù)刈畹凸べY。 試用期內(nèi)可享受全部法定保障權利,包括社保。 ④在試用期間不想干了怎么辦? 關于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即可解除。 關于單位,根據(jù)勞動合同以下規(guī)定可解除: 一、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主要指不符錄用條件及勞動者有過錯。 二、第40條第1、第2項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痊愈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調(diào)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因第40條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圖片來源網(wǎng)絡) 律師有話說: 單位不能違法約定試用期,否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已履行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的,需支付賠償金,賠償金以轉正工資為標準,按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支付(即多約定2個月,支付工資后,需賠償2個月轉正后工資) 文章轉自:輝常說法 推薦閱讀 不忘初心、繼續(xù)前行——第28期金橋講堂暨中共廣州仲裁委員會機關總支部委員會與本所黨支部黨建共建活動之《憲法修正案》專題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