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調整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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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為了防止一方違約給自己帶來損失,一般雙方當事人會約定違約金條款。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法院申請調整。那么,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呢? (圖片來源網絡)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調整違約金實務中經常遇到,但對“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卻聚訟盈庭,莫衷一是。 法院對此的處理也各有不同。 案例1:(2015)漳民終字第1651號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林毓東與漳浦金浦醫(yī)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意見節(jié)選: 關于本案違約金計算標準的問題?!?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漳浦金浦醫(yī)院應就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原判以林毓東未舉證證明其可得利益損失為由調整違約金,將舉證責任倒置不當,應予糾正。林毓東關于原判調低違約金計算標準不當的上訴主張成立,予以采納。 案例2:(2017)湘0104民初2320號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楊晃與湖南正湘置業(yè)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裁判意見節(jié)選: 本案中,原告并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因被告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損失情況,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每日按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違約金,被告提出該違約金過高,本院綜合考慮涉案房屋尚未實際交付及原告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從201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逾期交房違約金19501元。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 “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具體法律規(guī)定中的體現。據此,有觀點認為,違約金過高應由違約方承擔舉證責任。案例1中法院采取的正是此種觀點,若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應由提出這一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并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對違約金進行合理調整予以適當減少。相對應的,實務中也有不少裁判采取案例2的觀點,該種觀點是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對于違約方來說,守約方更清楚違約帶來的損失情況,理應盡說明義務,故對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更傾向于由守約方來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通常在實務中,一般提出認為違約金過高并要求調整都是違約方,究竟該如何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呢?最關鍵的標準莫過于違約所造成實際損失,但對此違約方往往很難掌握實際情況,而守約方顯然對實際損失情況更為清楚,確如第二種觀點之言,僅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由違約方承擔違約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既不利于查明事實,亦有強人所難之嫌。那究竟該如何處理更為妥當呢?請再看接下來的案例。 案例3:(2016)最高法民終20號 最高人民法院 西寧凱達實業(yè)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陳險峰股權轉讓糾紛案 (圖片來源網絡) 裁判意見節(jié)選: 一、關于一審判決認定的凱達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是否適當的問題。 關于凱達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本院認為,違約金條款是合同主體契約自由的體現,除具有對違約行為的懲罰性和對守約方的補償性功能之外,還應體現預先確定性和效率原則。約定違約金降低了發(fā)生糾紛時合同主體的舉證成本,使合同主體在訂立合同時即明確違約后果,從而做到慎重訂約、適當履約,人民法院對約定違約金進行調整應依法、審慎、適當?!?/p> 第二,凱達公司作為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過高,應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陳險峰、陳淵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在凱達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逾期辦理交付土地使用權證造成損失的證明責任主體為守約方陳險峰、陳淵,舉證責任分配有失妥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相較于上述案例1以及案例2,將違約金過高舉證責任簡單分配給一方的做法,案例3中最高院則不僅要求違約方對違約金過高進行舉證,也要求守約方對違約金合理性進行舉證。實務中,法院對于違約金調整的舉證責任的分配之所以沒有統(tǒng)一的做法確因現實中案件千變萬化。但是,對于違約金調整的舉證責任,實際上還是能梳理出清晰的處理原則:法院和仲裁庭對違約金是否進行調整首先還是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尊重合同的約定,對于違約金的調整采取較為審慎的態(tài)度。如果違約金確需調整,原則上還是由主張進行調整的一方進行舉證。只有根據案情判斷,違約方確實舉證困難,守約方舉證更為合理的情形下,由守約方舉證抑或雙方共同舉證,再由裁判者綜合判斷??偠灾?,裁判者需要合理、靈活分配舉證責任,在調整時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文章轉自:廣州仲裁委員會 推薦閱讀